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眉山市彭山区天弘家具销售部(经营者:帅博文)申请,我局决定依法召开彭眉山市彭山区天弘家具销售部(经营者:帅博文)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推销家居产品的行为案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
二、听证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三、其他事项
听证公开进行,参加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出示健康码(绿码)、佩戴口罩,提前10分钟到达听证室。听证期间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遵守听证纪律。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