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彭山区沃莱菲墙纸经营部(经营者:潘丽君)申请,我局决定依法召开彭山区沃莱菲墙纸经营部(经营者:潘丽君)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办理登记时的经营场所不符案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2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
二、听证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三、其他事项
听证公开进行,参加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出示健康码(绿码)、佩戴口罩,提前10分钟到达听证室。听证期间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遵守听证纪律。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