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8KKMH8G
住所(住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望江上街61-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文华
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提供的无申报记录名单、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未参保名单、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公告信息、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企业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等方式证实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已未营业。
我局执法人员到眉山市彭山区望江上街61-67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玻璃门关闭,在门上方使用的店铺名称是“新声音KTV”和“梦恋KTV”。
经查,我局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之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和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核实,2024年11月19日经税务机关复函证实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2024年11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证实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无参保情况。2025年3月26日,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参加2022、2023、2024年度年报已连续三年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实地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和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参保、未缴费情况名单,证明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实;
证据四: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截图,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要求完善年报公示。
2025年0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5〕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所指的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眉山市彭山区巧英音乐吧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