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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5〕 52 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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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提供的无申报记录名单、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未参保名单、我局要求你限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公告信息、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企业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等方式证实,你已未经营。

经查:我局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之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和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核实,2024年11月19日经税务机关复函证实你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2024年11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证实你无参保情况。2024年11月22日,通过上门联系企业、打电话、向企业注册地周边邻居了解、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你;你未参加2021至2024年报,已经连续三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和未参保情况;该企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你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所指的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健、胡雄伟  联系电话:37629478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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