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文清家庭农场、彭山县黄丰镇丰华预制厂、彭山县鑫叶家具店、眉山市彭山区群芳网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复函,我局执法人员杨利、张忠到4户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4户企业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经村委会证实,4户企业已未经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我局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之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4户公司。4户公司未参加2019、2020、2021、2022年度年报已连续四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4份,证明4户公司已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实地检查照片4份,证明4户公司未从事产经营活动。
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证明4户公司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案件性质:
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给予4户公司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伟、张忠 联系电话:028-37680315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4月 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