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公示
兹有张丽华向我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有关设置内容公示如下。公示期间,如单位或个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医政股或行政许可股据实反映。
联系电话:医政股:37623962,行政许可股:37612055。
(公示期5日)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3日
公示内容:
拟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单位(人):张丽华;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彭山张丽华诊所;
拟设置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古城北街140号;
拟设置医疗机构类别:诊所;
拟设置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拟设置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私人;
拟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内科,中医科。
拟设置医疗机构床位:无;
拟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政府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拟设置医疗机构投资总额10万元;
拟设置医疗机构经初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