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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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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继续实施2019年种粮大户项目的公告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种粮大户补贴转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19〕574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等资金支持种粮大户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19〕1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种植”的思路,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2019年12月27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批文》(〔2020〕5号)同意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2020年2月13日实施主体公示后,因产业结构调整张洪3台插秧机无法实施,结余项目资金16.5万元,为继续加快我区种粮大户扶持政策,提高新技术推广力度,现按原方案继续实施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实施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种粮大户资金项目

二、资金规模及来源:2019年种粮大户项目资金

三、项目实施区域:眉山市彭山区所有镇(街道)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在我区辖区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含复种面积)门槛为: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

五、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内容

补贴标准

补贴数量

合计补贴金额(万)

备注

水稻插秧机

补贴5.5万元/台(补贴标准50%)

3台

16.5






5、项目建设方式:补贴主要通过项目方式支持,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和现金直接补贴的方法。

6、项目申报:镇(街道)根据种粮大户的实施申报,公示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向女士,联系电话—02837631304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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