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7〕95号)、《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川财农〔2017〕98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7〕604号)要求,现将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已评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2、2013年以来已享受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原则上不纳入政策范围。
二、项目资金实施范围
1、建设规模化基地基础设施,包括用于规模养殖圈舍标准化改造、标准化生产、场内道路、排污设施、饲养设备、鱼池和产业基地的排灌实施、田型调整、田间提蓄、田间道路、地力培肥、林区作业道路等。
2、营销体系,包括实施品牌战略、延伸产业链条、开展统一宣传营销等。
3、三位一体,包括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贷款。
三、项目扶持单位数量及资金额度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川财农〔2017〕98号)资金分配计划,我区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1个,财政扶持资金26万元。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相关附件,于2017年8月10日前报送区农业局农业经营管理站。区农业局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评定,确定建议名单报相关领导确定扶持项目单位。
咨询电话:028-37634785。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