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请示》,已经2017年7月3日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审议。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420元/人·月调整为48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3300元/人·年调整为3500元/人·年,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由720元/人·月调整为780元/人·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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