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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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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5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标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市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782元(年平均工资45379元)为基数,分别按50%、40%、30%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1891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1513元/月;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113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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