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现将《公安部新闻宣传局<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警旗以及类似标志,不得举办授旗仪式等相关活动。
附: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彭山区公安分局
2020年9月10日
关于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于2020年8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向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为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授予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公安史上的盛事、喜事,也是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极大地鼓舞和鞭策了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
为进一步规范警旗的管理、使用和请领等工作,我局正在起草《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并将于近期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家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警旗制作行业标准也正在制定之中。考虑到警旗制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安部将为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一面警旗。《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警旗以及类似标志,不得举办授旗仪式等相关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时刻牢记总书记训词要求,忠实践行总书记训词精神,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
公安部宣传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