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根据枪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分局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根据《全市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十条规定》要求,警务保障室负责落实派出所的枪弹足额配发,派出所值班民警应有2人以上携带武器(其中1人为值班所领导)。
二、为确保重大警情和执行任务时能快速领取枪支弹药,派出所枪弹库(柜)在严格落实用枪审批、出入库登记、领用交接和双人双锁等制度的前提下,实行AB组(AB岗)保管措施,枪弹库门(双锁)钥匙由两组民警保管,每一组必须有1名所领导;警务保障室负责联系枪弹柜厂家技术人员,指导派出所在智能枪弹柜中录入持枪民警和两组保管民警与审批所领导的开柜取枪信息,便于拿取武器,快速反应。
三、政治处负责全面审查清理全局民警持枪资格,对不适宜持枪的民警做出不批准持枪的决定,组织民警开展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发);法治大队协助政治处组织开展民警持枪资格再培训再考试,确保民警依法、安全、有效使用武器。
四、刑侦大队牵头负责联系省厅刑侦总队,警务保障室配合,及时将分局新购枪支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五、治安大队负责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新购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申报民警持枪证,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枪支管理有关规定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