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为了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彭府办函〔2018〕72号)相关规定,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2011年—2020年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二)已领取2020年1月—6月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年审时间
2020年9月27日——10月31日
三、年审内容
(一)区民政局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未享受低保政策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人及家庭无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农户口。
(四)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含农民工)由原务工单位出具最新收入证明,因工作变动的需提供最新劳务合同。
四、年审需提交材料
(一)《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保障家庭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二)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原件。
(三)租赁补贴家庭需提供2019年《彭山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原件及最新租房协议复印件(未提供租住市面房屋的家庭暂停发放202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夫妻一方户口属于农村的,由村委会出具房屋证明加盖街道办(镇政府)公章。户口属于外地(外县)的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或住建部门出具房屋查询证明。
(五)低收入(低保)家庭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查询证明。
五、年审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
(二)保障家庭持家庭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年审。
(三)社区初审调查后,根据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障家庭房屋信息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公示5天后报凤鸣或观音街道办事处复审。
(四)凤鸣或观音街道办事处收到公租房保障家庭申报材料后,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转送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在收到保障家庭材料后,对收入状况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转区房地产服务中心。
(六)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居住地进行抽查,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彭山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认为下一年度续保家庭。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定期审核制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主动参加年审,未主动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同时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七、因户籍条件、收入条件、住房条件及务工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退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