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彭山城镇范围内非农户籍1人及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家庭,且在当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二)低收入家庭持有区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证、最低收入证》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家庭及成员在五年内无住房交易行为。
(四)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五)区住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60 个月。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申请人在当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当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 3 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当地公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六)区住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城区临时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实际满 1 年以上(含 1年)。
(二)申请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已与当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1 年以上且经区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用工登记备案。
(三)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区住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