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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有效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局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2018年《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8年我区出台《眉山市彭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彭府办函201872号),在立法颁布后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有效保障了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住房保障政策不断更新,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局限性有所显现,部分配套程序不够完备,保障力度尚有不足,尤其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彭山区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尚未形成针对性住房保障政策,同时现行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机制还不够健全。上述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亟待对现有办法进行修订,对相关条文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

7、《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了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新增为立法依据。

(二)完善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本次修订重点针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进行了梳理,在进一步厘清相应职责的同时,还明确强调构建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建设。

(三)拓宽了保障资金渠道

本次修订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拓宽了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满足未来公租房建设及租赁补贴发放需求。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新增并轨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二是将租改售所得,以及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一并纳入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三是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捐赠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四是进一步明确租金收入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并可用于租赁补贴支出。

(四)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品质

本次修订从提高承租人居住品质的角度,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和集中统建模式进行了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二是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五)完善了保障对象范围

本次修订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新增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保障;二是明确本辖区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由城市规划区更改为城市建成区(含经开区);四是新增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发放租金补贴。

(六)调整了自有产权住房的界定范围

本次修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自有产权住房的界定范围进行了合理调整。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自有产权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C级或D级城市危险房屋(因安全隐患搬离期间)视为无房;二是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未超过5年的认定为有自有产权住房(原为3年);三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5年内转让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七)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管理、使用和退出全业务流程管理,有助于相应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申请条件新增申请人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二是申请条件中居住年限和养老保险缴存年限由半年更改为一年;三是申请资料新增申请人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产权住房还(取)款证明。

(八)完善了承租人资格认定

本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内容,对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要求;二是新增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发生变化不再共同生活等情况,经审核其共同申请人符合入住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住房。

(九)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本次修订结合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列举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可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政策的影响和效果

本次修订承续了现有立法主要框架和条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了立法内容,同时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了保障对象范围,规范了立法用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应条文进行梳理,重点针对业务环节、职责边界和法律责任进行完善,本次修订保持了立法的稳定性,同时兼容了业务新需求,以提高保障对象居住品质为导向,以提高工作效能为抓手,以责权明晰为目标,修订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立法实施风险总体可控。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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