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号)和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9号),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众合水产品经营铺经营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8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彭山区众合水产品经营铺;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造成。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采购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山区陈记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8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陈记水产品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造成。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今后采购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彭山区公义镇李学芬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 2023年11月0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公义镇李学芬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0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经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把好原料进货关,加工制作安全放心的食品。
(四)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彭山区公义镇何三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 2023年11月0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公义镇何三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0日给予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经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经营者承诺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把好原料进货关,加工制作安全放心的食品。
(四)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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