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编号
案由
当事人/单位
处罚依据
彭城行处字[2017]154号
北街占道经营
张*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彭城行处字[2017]155号
彭祖广场占道经营
刘*平
彭城行处字[2017]157号
王*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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