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行政处罚登记表2024.3
行政处罚案件编号
案由
当事人/单位
处罚依据
眉彭综执罚字
〔2023〕第005号
涉嫌擅自堆放建筑垃圾
新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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