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07号
当事人:彭山区问东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4RD32N;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二段500号;
经营者:肖问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XXXXXXXX2954;
联系电话:158XXXX872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凃庙村XX组。
2022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二段500号的彭山区问东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五金店经营场所内有1台家用燃气灶和1台热水器,情况分别是:家用燃气灶的外包装的信息是“产品名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A,燃气类别: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00Pa,执行标准:GB/6410-2007,GB30720-2014,生产日期: 2021年7月13日,货号:Y271九枪鸳鸯,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东风镇骄子电器厂,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同安工业区”。在该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底部有“CCC”标志。
热水器的外包装信息是“产品名称: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JSD24-12L,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执行标准:GB6932-2015 GB20665-2015,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海区昌岗中路211号之8信息中心”,在现场未发现该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出厂合格证。
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及无出厂合格证的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经报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2〕19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2〕19号),当事人现场对以上行政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底从金牛区李勇厨卫电器经营部分别进购了1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和1台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其中嵌入式家用燃气灶的进购价是360元/台;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进货价是260元/台。
截止本局查获之时,当事人进购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和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成销售,其中嵌入式家用燃气灶的销售价为500元/台,货值金额为500元;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销售为400元/台,货值金额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4RD32N)复印件、经营者:肖问东(511122XXXXXXXX295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线索和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及无出厂合格证的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违法事实及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无出厂合格证的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1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无出厂合格证的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名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型号:JZT-A ,数量:1台;
二、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