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90 号
当事人:代成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QUCX6T;
住所(住址):观音镇中兴街22号;
经营者:代成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4810;
联系电话:138XXXX9650;
联系人住址:眉山市彭山县观音镇果园村XX号。
2022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中兴街22号的代成云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燃具店的经营场所内有7台型号为JZY-A988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2〕41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强制〔2022〕41号)。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31日从杭州好太太厨卫电器进购了7台规格型号为JZY-A988的家用燃气灶具,每台的进购价为70元。
当事人在购进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后以80元/台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
以上家用燃气灶至我局查货之时未成销售,货值金额为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 MA63QUCX6T)复印件、经营者:代成云(511128XXXXXXXX4810)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明案件线索和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杭州好太太厨卫电器售后服务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以及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19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产品: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A988,数量:7台;
二、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