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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19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1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97

当事人:彭山区益洲燃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YF867G

住所(住址):彭山区观音镇新街;

经营者:连益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3XXXXXXXX551X

联系电话:138XXXX018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石家村XX

20223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观音镇新街的彭山区益洲燃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燃具店的经营场所内有10台家用燃气灶,具体情况分别是:“1、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单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数量:1台,该豪华型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2、火状元®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Y-B,液化石油气(20Y),2800Pa GB16410-2007 GB30720-2014 CCC,合格证:检验员06,数量:1台,该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3、爱妻奴当家家用燃气灶,数量:1台,该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4YINGTAIHUA家用燃气灶,浙江永康樱花电器有限公司,GB16410-2007,数量:1台;5、简易猛火灶4台,该猛火灶无厂名、厂址、熄火保护装置;6、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双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数量:2台,该豪华型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2]39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2]39号)。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3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2022124日当事人以50/台的价格进购1台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单灶),以55/台的价格进购1台火状元®家用燃气灶,以40/台的价格进购1台爱妻奴当家家用燃气灶,以50/台的价格进购1YINGTAIHUA家用燃气灶,以55/台的价格进购4台简易猛火灶,以110/台的价格进购2台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双灶)。以上燃气灶的销售价分别是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单灶)的销售价是90/台;火状元®家用燃气灶的销售价是100/台;爱妻奴当家家用燃气灶的销售价是70/台;YINGTAIHUA家用燃气灶的销售价是80/台;简易猛火灶的销售价是110/台;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双灶)的销售价是190/台。

截止我局查获之时以上家用燃气灶未成销售,货值金额为1160元,获利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2511403MA63YF867G)复印件,经营者连益洲(513823XXXXXXXX551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线索和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事实以及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改正。

当事人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产品:1、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单灶),数量:1台;2、火状元®家用燃气灶,数量:1台;3、爱妻奴当家家用燃气灶,数量:1台,4YINGTAIHUA家用燃气灶,数量:1台;5、简易猛火灶,数量:4台;6、爱尔可®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双灶),数量:2台;

二、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16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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