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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13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06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131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天弘家具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B1WG02A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蔡山西路84号;

经营者:帅博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4XXXXXXXX6835

联系电话:176XXXX966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井研县天云乡天湖村XX号。

202216日,接到投诉举报彭山区蔡山西路太子家居工作人员使用虚拟软件向彭山区各个楼盘业主打电话推销产品。

2022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以上投诉举报内容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蔡山西路84号的眉山市彭山区天弘家具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家具销售部前台电脑内有:“1、北湖春天电话名单.pdf表格内分别有北湖春天业主信息,业主姓名、联系电话;2、城南郡新二期700.xlsx表格内分别有首创.城南郡新二期的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3、富利新城500.xlsx表格内分别有富利新城的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4、龙腾御锦苑550.xlsx表格内分别有龙腾御锦御苑的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5、武阳倾城(1.xlsx表格内分别有全房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联系电话;6、迎宾壹号2350.xlsx表格内分别有迎宾壹号二期的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7、扫楼信息反馈.xlsx表格分别内有杨霞扫楼信息反馈(翡翠城)的楼栋号、业主姓名、业主电话、装修进度;8、客户电话资源.xlsx表格内分别有龙腾御景-御园的楼栋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22118日、2022124日、2022223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杰和当事人的销售人员杨霞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1《北湖春天电话名单.pdf》内登记有988名北湖春天业主的姓名及联系电话;2、《城南郡新二期700.xlsx》内登记有661名首创·城南郡新二期业主的姓名、购房面积及联系电话;3、《富利新城500.xlsx》内登记有498名富利新城业主的姓名、购房面积及联系电话;4、《龙腾御锦苑550.xlsx》内登记有530名龙腾御锦御苑业主的姓名、购房面积及联系电话;5、《武阳倾城(1.xlsx》内登记有1035名武阳倾城业主的姓名、全房号、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迎宾壹号2350.xlsx》内登记有343名迎宾壹号二期业主的姓名、购房面积及联系电话;7、《扫楼信息反馈.xlsx》内有经杨霞通过扫楼获取的(翡翠城)业主的姓名、楼栋号及业主电话;8、《客户电话资源.xlsx》内登记有236名龙腾御景-御园业主的姓名、楼栋号及联系电话。

以上表格内个人信息内容来源分别是《北湖春天电话名单.pdf》、《城南郡新二期700.xlsx》、《富利新城500.xlsx》、《龙腾御锦苑550.xlsx》、《武阳倾城(1.xlsx》、《迎宾壹号2350.xlsx》、《客户电话资源.xlsx》均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获取;《扫楼信息反馈.xlsx》是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通过业主门上或墙壁上粘贴的装修证上获得的信息资源或扫楼时通过询问业主获取的联系方式。

以上业主信息除《扫楼信息反馈.xlsx》内部分个人信息是当事人扫楼时,通过询问业主并经得业主同意获取的个人信息外,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和通过业主门上或墙壁上粘贴的装修证上获得的个人信息资源是当事人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业主个人信息。当事人收集的以上业主个人信息由杨霞、宋锐等8名销售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便电话联系向其推销太子品牌家居产品。

202111-12月,当事人的8名销售人员除杨霞和宋锐外均已离职。2022223对销售人员杨霞的询问调查了解到因未经消费者同意频繁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推销太子品牌家居产品,已被通信部门强制封锁了4个电话号码。

至本案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在电话内与消费者达成任何交易,故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2511403MA6B1WG02A),经营者帅博文(511124XXXXXXXX683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RGDH995114002022010401027),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授权书》、吴杰(511023XXXXXXXX0579)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吴杰办理。

证据四:《北湖春天电话名单.pdf》、《城南郡新二期700.xlsx》、《富利新城500.xlsx》、《龙腾御锦苑550.xlsx》、《武阳倾城(1.xlsx》、《迎宾壹号2350.xlsx》、《扫楼信息反馈.xlsx》、《客户电话资源.xlsx》、吴杰《询问笔录》、杨霞《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推销家居产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推销家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3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34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之规定,2022318日在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2022325日,根据听证报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推销家居产品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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