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05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虎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ACJB5G24;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段270号2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愉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324XXXXXXXX1094;
联系电话:130XXXX118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土门镇东风村XX号。
2022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2031668475417、1511403002022031693704285)的举报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段270号2栋1层9号的眉山市彭山区虎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为:在该公司经营场内用手机在“美团"APP上查询发现虎牙口腔门诊部的成人树脂补牙(基础单面洞浅龋)项目的内容为“成人树脂补牙(单面洞浅龋》,坏牙早治疗,早省钱,浅龋:烧钱级别:1级,浅龋阶段进行树脂补牙,即可有效防止龋坏扩散,保护牙齿;中龋:烧钱级别:2级,此时牙本质已受到侵蚀,仅依靠树脂补牙填补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嵌体修复来补救;深龋,烧钱级别:4级齿,龋坏已经扩散到牙神经,此处牙齿非常易受刺激,经常疼痛难忍,必须进行根管治疗,甚至佩戴牙冠解决问题,但根管治疗周期长,花费也比补牙贵很多;牙骨髓炎,烧钱级别:5级,痛苦级别:5级,如在深龋所段没有进行根管治疗,那彻底坏掉的牙齿只能拔除,拔牙后为了保证牙齿正常使用功能还需要种牙填补空缺,这就是一笔大几千的花费了!”
经报局领导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的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将含有“浅龋、中龋、深龋、牙骨髓炎”等宣传内容委托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经营的美团APP平台上进行发布。
当事人在美团APP平台上发布以疾病名称发布医疗广告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为5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22MAACJB5G24)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41-051140317D1522)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愉翔(510923XXXXXXXX812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2031668475417、1511403002022031693704285),证明案件线索和来源;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以疾病名称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编号:ECP 4145134)复印件、《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以疾病名称发布医疗广告的制作情况以及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医疗项目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2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