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04号
当事人:彭山区谢家张强厨卫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张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HL264R
住所(住址):彭山区谢家街道新街38号
经营者:张强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1951
2022年2月14-1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张强开设的彭山区谢家张强厨卫电器经营部内查获所销售的“兰贵人”、“无品牌”燃气灶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无生产日期和3C认证,被当场扣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间通过成都一老板魏春红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联系电话:028-83XXXX51),通过物流从成都市五块石批发市场购得“兰贵人”牌(单灶)燃气灶1台65元,“无品牌”(单灶)燃气灶1台35元,“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单灶)2台(每台90元)、合计180元,以上所购合计总金额:280元。购进后在当事人开设的门市销售,于2022年2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留,到查获时止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财物清单;4、有张强的询问笔录;5、有张强的居民身份证;6、张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商品照片。
2022年3月2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104号),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生产日期和3C认证标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生产日期、3C认证的燃气灶;
2、没收“兰贵人”牌(单灶)燃气灶1台,“无品牌”(单灶)燃气灶1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单灶)2台;
3、处以罚款:贰佰捌拾元整(2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