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06号
当事人: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经营者:尤淑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MQ6U50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北街67号
经营者:尤淑雕
身份证号码:332621XXXXXXXX8093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在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3台计量器具,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到查获时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无任何检定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有林雪燕的询问笔录;3、有尤淑雕、林雪燕的居民身份证;4、有尤淑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有尤淑雕的授权委托书;6、有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照片。
2022年3月1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 106号),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见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