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99号
当事人: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61EP96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162号
经营者:左志强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62528XXXXXXXX7015
联系方式:186XXXX5545
2022年2月25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经营者:左志强 )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南瓜蛋糕1.54kg,抽样基数3kg。
2022年3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6156),报告内容如下:食品名称:南瓜蛋糕,被抽样单位: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5日,规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06156)、《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511403683133103),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02月25日的南瓜蛋糕在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2年3月28日,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的经营者左志强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系办理了相关证照的合法小作坊生产业主,从事糕点生产销售活动。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在生产南瓜蛋糕的过程中加入了脱氢乙酸钠,共计生产了3kg,以24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因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钠,该南瓜蛋糕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左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097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C22511403683133103),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检验报告》(NO:202206156)、《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XC2251140368313310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蛋糕的书证。
2022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左记一口酥蛋糕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9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蛋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