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93号
名称:彭山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二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UTF362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古城南路98、100号
经营者:裴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3030XXXXXXXX0083
联系方式:183XXXX3177、187XXXX4468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古城南路98、100号裴娟经营的彭山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二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店铺收银台面上蓝色纸盒上插有糖果,糖果信息如下:食品名称:无糖相片糖(无糖型硬质糖果),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1日,净含量:12克,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重庆贝艾实业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份100g |
营养参考值% |
能量 |
1690千焦(kg) |
20% |
蛋白质 |
0克(g) |
0% |
脂肪 |
0克(g) |
0% |
碳水化合物 |
99.4(g) |
33% |
钠 |
0毫克(mg) |
0% |
产品标签正面标注如下信息:添加乳铁蛋白,无糖、零脂(使用黄色较大字体凸显),乳铁蛋白添加量为每100g添加30mg,共3只。
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负责人王岚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并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郑秀全进行询问。
经查,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以单价都是3元/颗从成都市母婴至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种不同图案的以上标签相片糖各2颗,共20颗。以5元/颗的价格销售了17颗,并向供应商索要了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送货单。综上本案案值共计100元,违法所得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相片糖的案件来源;
3.《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相片糖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相片糖予以扣押的书证;
5.《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9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无糖相片糖(无糖型硬质糖果)标签强调“无糖”,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按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进行标示。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整(¥85.00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相片糖”3颗;
3、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罚没合计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整(¥158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 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