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00号
当事人:彭山区创优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BQD5A9H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东红社区下岷江路132-1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玉松
身份证号码:500234XXXXXXXX8318
2022年3月18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凤鸣市场监管所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移办投诉举报案源线索,由刘健、杨亮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东红社区下岷江路132-136号的彭山区创优副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酒水专区货柜上摆放有“百威”啤酒1瓶,生产日期2020.9.1,保质期12个月,“乐堡”啤酒,2瓶,生产日期2021.6.4,保质期9个月,“青岛”啤酒,1瓶,生产日期2021.2.6,保质期365天,上述涉案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彭山区夏氏副食店购进百威啤酒1件、乐堡啤酒1件、青岛啤酒1件,每件为12瓶。百威啤酒进价是35元/件,售价是40元/件,乐堡啤酒进价是30/件,售价是35元/件,青岛啤酒进价是25元/件,售价是30元/件。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截至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剩余百威啤酒1瓶,青岛啤酒1瓶,乐堡啤酒2瓶未销售。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为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身份证, 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体资格 。
2.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证明调查合法性和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创优副食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0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购进货物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家庭困难,上面有父母四人,均无固定收入,下育有三个学龄孩童,决定减轻处罚 。
当事人购进货物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剩余过期未销售的百威啤酒1瓶,青岛啤酒1瓶,乐堡啤酒2瓶;
3、没收违法所得93元;
4、处罚款10500元。罚没款合计10593元。(壹万零伍佰玖拾叁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4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