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 56 号
当事人: 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3MA63M75T9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徐久平
经营场所: 彭山区凤鸣街道锁江路112号
身份证号码: 511128XXXXXXXX5814
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组成的执法小组于2021年11月23日对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起重机械一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川MB0173)(20),未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12月13 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2021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回访),现场复查发现仍未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未采取措施改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吴运梅、陈萍进行调查取证。 2022年1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进一步认定了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存在未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在对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一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川MB0173(20)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12月13 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回访),现场复查发现仍未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未采取措施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2022年1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进一步认定了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存在未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为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的事实。
2、该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为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的事实。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的事实。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眉彭)市监特令[2021]第1123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6、经营者徐久平身份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2022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5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彭山区鑫圣达彩钢夹心板经营部未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经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构成了未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元以上十万元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效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态度诚恳,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 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