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 81 号
当事人: 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3MA63MQ6U50
住所(住址): 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尤淑雕
身份证号码: 332621XXXXXXXX8093
2022年1月26日,我局收到由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A121Z01593),报告中显示“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口罩,型号规格:170mm*95mm-3层,10片/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依据《2021年眉山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月 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生产日期/批号:2020.04.01,型号规格:170mm*95mm-3层,10片/袋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你超市已收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给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A121Z01593),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月28日对你超市店长林雪燕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你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2020.04.01,型号规格:170mm*95mm-3层,10片/袋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是2021年2月7日从总仓调拨进货,不能提供上级供货商来源,进货价格1.9元每包,共进100包,进货金额190元。其中销售了11包,销售金额54.8元,其余发给员工使用了。
综上所述,该批次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货值金额是54.8元,违法所得5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92511403MA63MQ6U50)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2.《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A121Z01593)证明产品不合格;
3.摩尔赛尔北街店商品调拨单(46800992102070011)、商品销售时段统计表、询问笔录,证明不合格口罩的数量及价格。
2022年3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 81 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你超市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你超市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对你超市从重处罚。
综上,你超市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捌角(¥54.8);
二、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整(¥137,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壹元捌角(¥191.8)。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