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2〕79号
名称: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陈亚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MFBF98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彭山区凤鸣街道新南街155号
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1516
联系方式:135XXXX5709
2022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眉山市凤鸣街道新南街155号的眉山市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店铺右侧靠墙货柜上放有以下产品:①Lipstick,共计8只;②ESTEE LAUDER,共计2盒;在店铺左侧靠墙的货架上有如下产品:③JMsolution,共计5盒。正对门靠墙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④hang cream,共计4只;⑤WAKE UP TO BEAUIFUL SKIN,共计1盒。上述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都没有中文标签。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亚威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
2022年2月21日,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亚威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负责人前往深圳游玩时从深圳鸿宝丽美科技有限公司展示店代购了上述产品并摆放于店内进行销售:①“Lipstick”(纪梵希口红)8支,购进价格为80元,销售价格为120元/支;②“ESTEE LAUDER”雅诗兰黛粉底面膜5盒,购进价格为20,销售价格为30/盒;④“Hand cream(规格:75ml)”小甘菊护手霜4支,购进价格20元,销售价格30元;⑤Wake up to BEAUTIF UL SKIN,购进1盒,购进价格为30元,销售价格为40元,上述价格从执法人员在该店提取的入库系统数据可以证实,负责人陈亚威提供了上述批次货物的入境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供货商资质,截止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该案货值金额152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陈亚威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正港化妆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正港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4. 进口货物报关单、深圳鸿宝丽美科技公司资质证明、发及经销商入关检验报告,产品入库系统数据照片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3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2〕7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鉴于彭山区正港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提供了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报告,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该店负责人也建立了入库出库系统,并进行了录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正港化妆品负责人陈亚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你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给予你店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没收扣押的①Lipstick,共计8只;②ESTEE LAUDER,共计2盒;:③JMsolution,共计5盒。④hang cream,共计4只;⑤WAKE UP TO BEAUIFUL SKIN,共计1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 月 1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