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70号
当事人:王之洲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511122XXXXXXXX3074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XX组
联系电话:137XXXX9614。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2021]197号)。《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2021]197号)的内容是“抖音用户‘小创客(抖音号905823608)’利用抖音短视频发布彭山区首创健身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内容包含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和使用未成年人(受益人)名义和形象涉嫌违反《广告法》”。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2021]197号)对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三楼台球场旁的首创体育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情况分别是:1、在伟业广场三楼台球场旁边墙壁上标注的内容是“首创体育”;2、在门口处挂有一张由A4纸打印的《首创体育训练安排表》,该训练安排表的内容是“首创体育训练安排表,09:00-10:00 引体向上,10:00--11:0 0立定跳远,11:00-12:00 实心球,13: 00--14:00 1000米800米跑步训练,14:00-15:00 引体向上,15:00--16:00 立定跳远,16:00--17:00 实心球,18:00-- 19:00 引体向上,19:00-20:00 立定远,20:00 -- 21:00 实心球”;3、现场未出示及提供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三楼首创体育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三楼从事引体向上、立定跳远、实心球、1000米800米跑步训练的经营活动并收取900元/期的费用,以上训练属于营利性培训,应先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于2022年2月1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王之洲涉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三楼从事引体向上、立定跳远、实心球、1000米800米跑步训练的违法线索移送至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经调查,一、当事人2018年5月创建抖音号905823608,用户名为小创客,并于2021年10月开始发布彭山区首创体育针对中考体育训练广告。并将“1、伟业广场首创体育在做中考体育提分训练,学员多,效果好!;眉山中考体育经过训练已经满分的同学,苏祠中学、张*军、立定跳远;东坡中学、孙*轩、引体向上;东坡中学、袁*程、引体向上;2、@小创客这个BGM适合体育训练有激情。有朋友问如何锻炼体能?您经常看我视屏,照着练就行了,关键还是每天训练时间不能少。#创作灵感#青少年体能训练#眉山中考体育#中考体育#立定跳远#实心球#少年强则国强#彭山中考体育#引体向上#体能训练”等内容制作成多个短视频在抖音号:905823608上进行宣传。在短视频中当有网友在询问“来会有效果没”时,当事人回答网友“肯定有效果,可以签约,不达满分退费”。
抖音号:905823608内的短视频内容和文字均是当事人编辑及制作。因在抖音上发布短视频免费,当事人在该抖音号上发布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无广告费。
二、当事人2021年10月开始发布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三楼的彭山区首创体育针对中考体育训练广告至本局查货之时未有学员报名参加训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王之洲(511122XXXXXXXX307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2021]197号)、《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抖音号:905823608《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对抖音号:905823608上的短视频进行了删除。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