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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8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14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80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淘淘孕母婴用品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69XRUK41

住所: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7072

经营者张涛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5820

联系电话: 191XXXX7980

2022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7072号的眉山市彭山区淘淘孕母婴用品经营店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在店铺化妆品销售展示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1.LIP CREAM,产品外包装无中文信息,使用不干胶张贴有“会员价68”,共计8盒;2.宝宏止痒修复膏,原产国:法国,产品外包装加贴有中文信息,信息中无进口产品备案信息,限用日期:20245月,保质期3年,中国总经销商:杭州晓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分:金盏花提取物,贯叶连翘萃取物,凡士林等,共计3盒。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2216日,眉山市彭山区淘淘孕母婴用品经营店的经营者张涛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6月委托他人在香港购进产品名称为“LIP CREAM”的唇膏10盒,购进价格26/盒,放置于店铺化妆品区域销售,该产品无中文标签,销售价格为68/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自用一盒,赠送朋友一盒,其余8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680元,无违法所得。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宝宏止痒修复膏为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标示成分“金盏花提取物,贯叶连翘萃取物,凡士林等,属于标签标示成分不全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11月从电商平台“海拍客”上的杭州戎井贸易有限公司以40/盒的价格购进4盒宝宏止痒修复膏,销售价格为60/盒。截至案发时,销售了1盒,其余3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提供宝宏止痒修复膏的网购交易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宝宏止痒修复膏的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2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张涛身份证复印件、眉山市彭山区淘淘孕母婴用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合法性。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规定的事实。

3.杭州戎井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证明宝宏止痒修复膏来源。

4.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172805101001E)复印件,证明宝宏止痒修复膏是合格产品。

5.网购交易截图复印件,证明宝宏止痒修复膏的购进价格。

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7. 我局扣押的8盒无中文标签的LIP CREAM3盒宝宏止痒修复膏,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物证。

202233,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听告〔20228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经营的无中文标签“LIP CREAM8盒和标签成分不全宝宏止痒修复膏3盒;

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

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罚没合计壹万零陆拾元整(¥1006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3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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