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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9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98

 

名称:彭山区农夫蔬菜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61288Y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建设路125

经营范围:蔬菜、粮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罗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6112

联系方式:136XXXX4013

2022112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的抽样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张纲路二段289号的彭山区一起串餐饮店(经营者:梅红玉)售卖的鲜鸭血进行风险监督抽检,现场抽检时,该店告知现场参与抽检的执法人员其售卖为鲜鸭血。

2022210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NO:202200925F),报告显示在该店抽取鸭血鲜血制品不含鸭源性成分,实为猪源性成分。

2022216日,我局对彭山区一起串餐饮店的负责人梅红玉进行调查得知:其店内需要鲜鸭血,要求供货商农夫蔬菜的为其提供,农夫蔬菜从28号至215号期间,每天以五元的价格向该店提供鸭血一小桶(具体数量不详),从该店提供给的202228日的一张的进货票据得以证实(票据编号:9916071,名称及规格栏写有:鸭血半桶;金额:5元)。

2022216日,农夫蔬菜经营者罗宏到我局接受调查。

经调查,农夫蔬菜经营者罗宏从彭山区君君鲜肉店(经营者:刘加祥)购进鲜猪血(农夫蔬菜提供的购进票据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正证实),因习惯将供货票据错误写为鸭血,误导彭山区一起串餐饮店用鲜猪血当做鲜鸭血售卖,农夫蔬菜从28日到215日,每日以5元的价格销售一小桶鲜鸭血,销售总额共计40元,此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罗宏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农夫蔬菜《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梅红玉询问笔录,证明其购进鸭血的事实

3. 罗宏询问笔录,证明其购进的为鲜猪血当鸭血售卖的事实。 28日购货票据(写明鸭血)证实罗宏向彭山区一起串餐饮店提供猪血当鸭血的事实。

4.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NO:202200925F)证明销售罗宏提供的为鲜猪血

当事人涉嫌以鲜猪血冒充鲜鸭血售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40.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一点五倍返款人民币陆拾元(¥60.00

罚没款共计壹佰元整(¥1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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