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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7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71

 

当事人:眉山市鑫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81LY0G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大道三段566-5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194X

联系电话:1399XXXX500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谢家镇XX组。

202112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与眉山市鑫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春霞和投诉人一起对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是:该别墅安装的空调外机标识是“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空调外机[热泵],型号:RQCZQ10BAYN;储能换水箱的型号是RH1-200C;冷凝系统炉无中文标签;循环泵无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在该别墅二楼休闲区安装的净水器型号是P5250UC。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211227日、20211228日、20221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冷凝系统炉的照片显示该产品的品牌为德国菲斯曼,型号为原装进口冷凝系统炉,规格为WB1HD-26KW与现场安装的德国菲斯曼原装进口冷凝系统炉规格(LN1GBQ24-B1HD)是同一个规格,并且其外包装上有中文标识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

经调查,当事人20191229日为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业主出具《城南郡82-2李姐大金VRV金制全效N系列中央空调系统德国菲斯曼原装进口采暖系统方案文件》预算明细,202019日签订《大金中央空调/地暖/新风/净水/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200109),并于2020年初对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进行施工。

本局执法人员20211215日和20211230日到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实地查看的情况与《城南郡82-2李姐大金VRV金制全效N系列中央空调系统德国菲斯曼原装进口采暖系统方案文件》内容对比的情况如下:

  1. 大金N系列多联式中央空调工程预算表:签订的空调内外机是“名称:直流变频室外机/一级能效/智能远程控制,规格&型号:RQCZQ11BAYN,数量:1台;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DAP32BAN,数量:1台,安装位置:负一层/保姆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DSP71ABN,数量:1台,安装位置:一层/客厅;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DSP45ABN,数量:1台,安装位置:一层/客厅;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DSP63ABN,数量:1台,安装位置:一楼/餐厅/楼梯间;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RSP40AAPN,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父母;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RSP36AAPN,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女儿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RSP36AAPN,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小儿子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RSP63AAPN,数量:1台,安装位置:三层/主卧+更衣间”。

    实际安装的空调内外机情况是“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一级能效,规格&型号:FQDSP45ABN,数量:未安装,安装位置:一楼客厅;名称:直流变频室外机/一级能效/智能远程控制,规格&型号:RQCZQ10BAYN,安装数量:1台;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QDP71EPVC,数量:1台,安装位置:一层/客厅;一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QDSP63BAN,数量:1台,安装位置:楼/餐厅/楼梯间;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JRSP40BAP,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父母;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JRSP36BAP,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女儿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JRSP36BAP,数量:1台,安装位置:二层/小儿子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规格&型号:FJRSP63BAP,数量:1台,安装位置:三层/主卧+更衣间;安装位置:负一层/保姆房,名称:直流变频室内机的规格&型号与大金N系列多联式中央空调工程预算表签订的一致”。

  2. 德国菲斯曼采暖系统设备预算表:签订的“品牌:中央热水循环泵,规格:微电脑热水循环泵,数量:1台;品牌:德国沃曼斯特,型号:200L,规格:保温水箱,数量:1台;品牌:德国埃夫利舍,名称:采暖管道,规格:PEXb DN16*2.2,数量:1300m”。

    实际安装的是“名称:威格温度控制泵GREENPRO、规格型号:15-6,数量:1台;品牌:SCHUBERT舒铂特,型号:RH1-200C,规格:储能换热水箱,数量:1台;品牌:德国埃夫利舍、名称:采暖管道,规格:PEXb DN16*2.0*400(绿色),数量:400m”,并且在(德国菲斯曼采暖系统设备预算表)中的“豆石保护层,规格:厚度3CM,数量:207㎡,单价:25/㎡,合计:5175元”未按合同约定做豆石保护层。

  3. 百诺肯净水设备清单及报价:签订的“设备名称:台下式矿物质水直饮机,安装位置:二楼休闲区,品牌:美国百诺肯,设备型号:PWR0600K3C,数量:1台;设备名称:前置预处置设备,安装位置:一楼新增设备间,品牌:美国百诺肯,设备型号:PW1093PP3B,数量:1台”。

    但实际安装的是“安装位置:二楼休闲区,名称:台下式矿物质水直饮机,品牌:美国百诺肯,型号是P5250UC,数量1台;安装位置:一楼新增设备间,名称:前置预处置设备,品牌:美国百诺肯,型号:PW1091M2,数量:1台”。

  4. 诺克司(中央)直流全屋净化新风系统报价表:签订的“新风主机,型号及规格:XJ-250ZDRS-A”。

    但实际安装的是“新风主机,型号及规格:XJ-350ZDR

    S-A”。

    经查,威格温度控制泵GREENPRO、规格型号:15-6,数量:1台,在该产品上未发现标注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台下式矿物质水直饮机,品牌:美国百诺肯,设备型号:PWR0600K3C,在该产品上只有英文标识,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

    20191229日当事人出具《城南郡82-2李姐大金VRV金制全效N系列中央空调系统德国菲斯曼原装进口采暖系统方案文件》的预算价是321287.95元,在202019签订《大金中央空调/地暖/新风/净水/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200109)时整体优惠110399.95元,合同价为210888元。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城南郡82-2李姐工程项目明细账》对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安装的项目款50888元未结清,以及空调外机运输至眉山市彭山区城南郡别墅82-2号内还未进行安装、新风正在安装控制器时业主要求停止、天然气未通地暖未调试,现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03MA6581LY0G)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准霞(511128XXXXXXXX194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5151140000202112060000000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城南郡82-2李姐大金VRV金制全效N系列中央空调系统德国菲斯曼原装进口采暖系统方案文件》复印件、《大金中央空调/地暖/新风/净水/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200109)复印件、安徽埃夫利舍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菲斯曼送货单》复印件、《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货单、服务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偷换零部件和材料以及销售的商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偷换零部件和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偷换零部件和材料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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