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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5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59

 

当事人:四川纳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99975815W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321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6XXXXXXX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XX号。

202116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1140000202201060

2695585)举报四川纳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scnabii.com)的水产产品纳可舒和动保产品纳可福的产品介绍使用“1强肝利胆,增强胆汁分泌量,消除胆汁淤滞。2改善脂肪代谢,阻止肝细胞纤维化,预防并治疗“肝胆综合症”。3、改善消化道内消化酶的分泌和功能。4有效改善水产动物体形、体色。5提高动物免疫力,减少体内细菌毒素的吸收;对弧菌、产气单细胞、爱德华氏菌、柱状溶胞菌等病原菌有抑制作用”等宣传内容。

2022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11400002022010602695585)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的四川纳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用电脑输www.scnabii.com搜索发现在该公司官方网站的产品中心纳可舒的宣传内容有“纳可舒--强肝利胆 水产用,纳可舒是成都纳比科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合纳比水产科技资源,结合国内研究的研究成果开发的用于水产动物的特添加剂。该产品能通过改善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功能,提高水产动物肝胆组织机能及抵抗各种病原菌能力,改善饵料系数和养殖者的经济效益。应用范围:海水、淡水养殖的鱼、虾、蟹、龟鳖、鳗、鳝、海参等多种水动物”。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姜倩林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纳可舒是一种饲料添加剂,用量及用法是每2030公斤饲料中添加100克,或者每天4.06.0吨体重添加1千克。

20211110日当事人将纳可舒的宣传内容提供给成都爱聚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将纳可舒的宣传内容发布在其官方网站(www.scnabii.com)上进行宣传。成都爱聚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此次网络广告的费用是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91511400599975815W)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谦(513321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人姜倩林(513321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姜倩林办理;

证据三、《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11400002022010602695585),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有表示功效的饲料添加剂广告;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有表示功效的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制作情况及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有表示功效的饲料添加剂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1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广告费二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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