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大英品端口腔诊疗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9QAU22Q;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一段128号;
负责人:黄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9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2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XXX村X组XXX号。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字[2021]159号)大英品端口腔诊疗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在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开办微信公众号“彭山在线”(微信号pszx01)上发布的广告涉嫌焦虑营销和医疗广告项目内容。
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字[2021]159号)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一段128号的大英品端口腔诊疗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微信公众号“彭山在线”(微信号pszx01)发现大英品端口腔诊疗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2021年11月7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免费洁牙!彭山品端口腔美牙狂欢节,让你分分钟拥有大白牙!》的网络广告。在该广告中有“去龋坏部分前(附图片)、去龋坏部分后(附图片)、补牙充填后(附图片),补牙前(附图片)、补牙后(附图片),补牙前(附图片)、补牙后(附图片);牙齿缺失长久不修复,不仅会影响外貌,还会面部衰老,造成牙槽骨萎缩,从而引发更多口腔疾病和全身性疾病。缺牙后会比同龄人显老,影响太多,你真的不怕吗?(附有牙和无牙的对比图片)”等宣传内容。经报局领导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叶文波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将“去龋坏部分前(附图片)、去龋坏部分后(附图片)、补牙充填后(附图片),补牙前(附图片)、补牙后(附图片),补牙前(附图片)、补牙后(附图片);牙齿缺失长久不修复,不仅会影响外貌,还会面部衰老,造成牙槽骨萎缩,从而引发更多口腔疾病和全身性疾病。缺牙后会比同龄人显老,影响太多,你真的不怕吗?(附有牙和无牙的对比图片)”等内容委托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彭山在线”(微信号pszx01)上发布。于2021年11月7日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彭山在线”(微信号pszx01)上为当事人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免费洁牙!彭山品端口腔美牙狂欢节,让你分分钟拥有大白牙!》的网络广告。制作以上网络广告的费用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03MA69QAU22Q)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32-251140317D1522)复印件、负责人黄晶(510923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人叶文波(511128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叶文波办理;
证据三、《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眉市监交字[2021]159号)、《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111091098536),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项目广告。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项目广告的制作情况及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医疗项目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