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204号
当事人: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7541853U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泥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俊国
身份证号码:511026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898XXXXXXX
2021年8月18日,我局收到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报告编号:S2102645,食品名称:单晶冰糖,规格型号:380千克/袋。被抽样单位: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延安北滨路分公司。标称生产者: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1173-2002《单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1173-2002《单晶体冰糖》要求,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俊国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单晶冰糖。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单晶冰糖分装了120袋“380g/袋”规格的单晶冰糖,在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B/T 1173,质量等级:一级”,然后以4.3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蔗糖分和还原糖分没有达到明示标准要求中“一级”的要求,在食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蔗糖分和还原糖分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属于标签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一级”指标要求而标注“一级”)的冰糖共计120袋,货值金额516元,违法所得5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糖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单晶冰糖还原糖分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中“一级”标准。
3. 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向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相关权利。
4. 询问笔录、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的单晶冰糖的书证。
2021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1〕20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一级”指标要求而标注“一级”)的单晶冰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陆元整(¥516.00元);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没合计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651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