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221号
当事人: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071791R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江渔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东
身份证号码:51111219XXXXXXXXXX
2021年7月8日,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位于东坡区桃园西街212号的东坡区福康水业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抽检,抽样数量7桶,抽样基数:50桶,规格型号:18.9L/桶,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我局收到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A20210249),信息如下:食品名称: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被抽样单位:东坡区福康水业经营部,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商标:地心+图形,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6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标准指标,CFU/250ml:n=5,c=0,m=0,实测值:36,32,8,0,0)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A20210249),《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SC21511400684530503),签收人为李文东。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06日包装饮用水待销售。
2021年9月15日,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东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江渔村四社的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内生产了200桶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并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1元/桶。东坡区福康水业经营部经营的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来源于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本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文东身份证复印件、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合法。
2、《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SC21511400684530503),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SPA20210249),《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SC21511400684530503)、《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事实。
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1〕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陆万伍仟贰佰元整(¥65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