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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1〕18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187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BB32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静

身份证号码: 511121XXXXXXXXXXXX 

202176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带皮里脊肉(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2021715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韭菜、青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202185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发出的“带皮里脊肉(猪肉)”《24小时限时报告情况表》,情况表“结果说明”提示兽药残留严重超标。

202186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0768,食品名称:带皮里脊肉(猪肉);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眉山市东坡区雨朵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1-07-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μg/kg,检测结果:1750),磺胺类(标准指标:≤100μg/kg,检测结果:286,地塞米松(标准指标:≤1.0μg/kg,检测结果:5.67),甲氧苄啶(标准指标:≤50μg/kg,检测结果:175)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189我局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批次《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1-7-6的带皮里脊肉(猪肉)在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1816日,我局收到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其一,《检验报告》编号:202128145,食品名称:青芹菜;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1-07-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标准指标:≤0.01,检测结果:0.25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二,《检验报告》编号:202128146,食品名称:小韭菜;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1-07-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检测结果:2.37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1816日,我局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两批次青芹菜、小韭菜《检验报告》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1-7-14的青芹菜和采购日期为2021-7-15的小韭菜在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1816-817日,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店长助理肖琦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企业。

202176日,该公司猪肉供应商“东坡区陈凯肉类经营部”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门店直送了268.7公斤猪肉,单价21.5/公斤。并提供了其经营猪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肉收据、猪肉检疫合格证明。该批次猪肉被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查验后上架销售,其中,带皮里脊肉(猪肉)6公斤,售价23.96/公斤。同日,这批“带皮里脊肉(猪肉)”被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714日晚上,该公司采购部从濛阳农副产品综合交易批发中心380号一位名叫付强的摊贩处采购了230斤青芹菜,采购价格1.4/斤。该公司采购部索要了付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开具了采购清单,由付强摊位上的员工“高师”签字确认并留下电话号码。

2021715日清晨,该公司采购部向公司门店配送了部分这批次青芹菜的,共10.03kg。同日清晨,彭山区张氏蔬菜经营部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供应了4kg小韭菜,价格3.6/kg,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送货单。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青芹菜和小韭菜经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后上架销售,青芹菜销售价格4.96/kg,小韭菜销售价格5.96/kg

2021715日,上述两批次青芹菜和小韭菜被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带皮里脊肉(猪肉)、青芹菜、小韭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经营企业的书证;

2. 受委托人肖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肖琦与当事人关系的书证

3.《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076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510000003935573)原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GC2151000000393557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带皮里脊肉(猪肉)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的书证。

4.《检验报告》(编号:202128145)、《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511403683145671)原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青芹菜含有禁用剧毒农药甲拌磷的书证。

5.《检验报告》(编号:202128146)、《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511403683145674)原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韭菜农药残留(腐霉利)超标的书证。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51140368314567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511403683145674)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GC21510000003935573),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7.《现场检查笔录》(2021.08.09)、《送达回证(2021.08.09)》《现场检查笔录》(2021.08.16)、《送达回证(2021.08.16)》,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8.《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肖琦,被询问时间:2021.08.16),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青芹菜、小韭菜的书证

9.《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肖琦,被询问时间:2021.08.17),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带皮里脊肉(猪肉)的书证

10.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采购记录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含有禁用剧毒农药甲拌磷的青芹菜来源、农药残留(腐霉利)超标的小韭菜来源及兽药残留超标的带皮里脊肉来源的书证。

11.当事人提交青芹菜、小韭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单、猪肉检疫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202199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1187,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含有禁用剧毒农药甲拌磷的青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韭菜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带皮里脊肉(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青芹菜、小韭菜、带皮里脊肉(猪肉)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和猪肉检疫合格证明,并通过农残快检仪器对青芹菜、小韭菜快检合格后上架销售。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青芹菜、小韭菜、带皮里脊肉(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青芹菜、小韭菜、带皮里脊肉(猪肉)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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