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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1〕19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194

 

当事人:彭山区君梓饭店(经营者:卓菁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2TKF5M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山水福都2号门99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卓菁梅

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XXXX

2021827日,我局在网络平台上监测到抖音号为“12296066”的账号(名字:龙门桥饭店(原牌坊君子饭店))发布了一段视频,标注如下信息:“刚收到得野生的小鱼,喜欢吃油炸小鱼的,快来安排咯;新鲜的小河鱼”,标注地址为“龙门桥饭店(原牌坊君子饭店)”。我局通过存证云PC客户端对抖音号为“12296066”的账号发布的信息进行取证。

20218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山区君梓饭店现场监督检查,店铺正开门营业,悬挂招牌为“龙门桥饭店 特色猫猫鱼”;在凉菜间冰箱内急冻有油炸小鱼,共计1.08千克。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油炸小鱼予以扣押。

经营者卓菁梅于2021831日接受了我局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824日从一流动小贩处以12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2斤小鱼,该小贩称小鱼系在小河沟用渔网网到的野生鱼,购买后于当日在店铺内进行油炸加工,加工过程中经营者卓菁梅使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发布到自己注册(抖音号:12296066)的抖音平台上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野生小鱼,截止我局查获该野生小鱼,此菜品还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确认函》及附件、存证云视频,证明当事人在抖音(抖音号:12296066)发布的经营野生小鱼的书证和视频证据。

3.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抖音页面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长江天然流域野生鱼类的书证。

2021961430分,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1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2.没收扣押的油炸小鱼1.08千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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