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199号
当事人:彭山区曾记钵钵鸡餐馆(经营者:陈雪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B4B1651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商业南街27-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雪红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2021年8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彭山区曾记钵钵鸡餐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菜,请求依法查处并奖励举报人。
2021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山区曾记钵钵鸡餐馆现场监督检查,店铺正开门营业,店铺面积36平方米,店铺使用的菜单上有凉菜类;调取当事人美团外卖后台信息,店铺注册名称为老字号钵钵鸡(家常菜),上架菜品栏中有冷菜类,上架有如下菜品:红油耳片26元,拌白肉26元,青椒皮蛋13.72元,拌笋子10元,拌豇豆10元,折儿根10元,拌黄瓜10元,拌茄子10元,拌三丝10元,拌帯丝10元。
经营者陈雪红于2021年9月8日接受了我局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此后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上架了红油耳片,拌白肉,青椒皮蛋,拌笋子,拌豇豆,折儿根,拌黄瓜,拌茄子,拌三丝,拌帯丝等菜品,进行凉菜外卖经营,该餐馆并未设置凉菜专间,许可经营项目无凉菜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 投诉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经营凉菜的书证。
2021年9月10日14时30分,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1〕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