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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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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眉彭市监责改【2021】13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

案号:眉彭市监责改【2021131

行政相对人

彭山区葵花副食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朝杰

住所

彭山区黄丰镇上街5

邮政编码

620860

电话

159XXXXXXX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ü1、沒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ü2有标明或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ü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彭山区葵花副食店

本局于 2021  3 5 日在 你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黄丰上街5号 的销售场所内检查 发现你(单位) 销售的口味蹄筋产品标注的“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专利号201230655393 未按规范标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专利号 ZL 2012306553931的专利权人为余雄狮,专利在有效期内,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规范的标注应该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ZL 2012306553931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正的,停止销售以上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盖章)    

 2021  3  5日       

案件承办人:张林、张忠

联系电话:18783324288

本局地址:彭祖大道一段53

邮政编码:620860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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