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1 〕179号
当事人:宋继红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1122XXXXXXXXXXX
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赤壁东路216号
电话:1898XXXXXXX
2021年7月7日,我局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在《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中显示“产品名称:T恤,商标:缝纫机小队长,型号:110/56,样品数量:2件(1件备受检单位),库存量:2件,抽查对象名称:彭山区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三分店,生产单位:杭州市余杭高地工业园区573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依据《2021年彭山区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事实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7月16日,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的检验结论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长寿广场45、47、49、51号的彭山区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三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一是在该批发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商标:缝纫机小队长,型号:110/56”的T恤;二是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裴娟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缝纫机小队长,型号为110/56的T恤于2021年1月31日在成都孕星妇婴进购,进购价是23.7元/件,共进购2件。该批商标为缝纫机小队长,型号为110/56的T恤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是49元/件,货值金额是98元,总获利50.6元。
二、当事人经营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长寿广场45、47、49、51号的彭山区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三分店因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于2021年7月23日将营业执照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经营者宋继红(5111221973*****96X)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天一宝贝孕婴用品三分店注销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营业执照注销情况的证据;
证据二:《个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裴娟身份证( 5130301976*****783)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事宜委托裴娟办理。
证据三: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报告书编号:AQJA121Z00520)、《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成都孕星妇婴批发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的进销货数量及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元);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整(¥196元),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294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