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1 〕175号
当事人: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3290857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
住所(住址):彭山区武阳镇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62319XXXXXXXXXX;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XX号。
2021年07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武阳镇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的眉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售项目“江口水镇”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剑南大道两旁属于该公司的行道广告牌上标注的内容为“江口水镇.西南文化目的地,遇见第二生活,彭祖山.江口水镇,江口古镇,未来城,江滩公园” ,有以上内容的广告牌未标注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编号 。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07月20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杜军良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售项目“江口水镇”现预售地下车库、14、15栋楼、8-25等103栋楼,其中地下车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是[(2020)房预售证第057号],14、15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是[(2020)房预售证第014号],8-25等103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是[(2019)房预售证第02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32908571)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世强(510623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杜军良(370481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杜军良办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0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