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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罚字〔2021〕第17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1 172

 

当事人: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WDW06J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凤鸣大道58号;

经营者:刘丽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茶场村XX组。

20217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凤鸣大道58号的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外包装标识为:“‘庆友牌’爆竹,厂名:什邡市庆友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址:什邡市禾丰镇镇红村,产品名称:开门红,产品类别:爆竹类,产品级别:C级,规格:肆拾万,箱含量:1×1,箱含药量:666克,体积:76.5×76.5×6.8cm,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生产许可证号:(川)YH安许证字[(2015)030027]”的爆竹7盘,其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0430日。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7盘爆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行强制[2021]61号)、《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字[2021]61号。

202175日,经报局领导立案调查,并于202179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庆友牌”爆竹是从彭山县乐民日杂公司以60/盘的价格进购;20205月至今未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70430日的庆友牌”爆竹,销售价为65/盘。

综上所述,超过保质期爆竹货值金额为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WDW06J)复印件、经营者刘丽华511128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爆竹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爆竹的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07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庆友牌”爆竹7盘;

2、处失效爆竹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伍元整(¥455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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