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1 〕173号
当事人:彭山区会美烟花爆竹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B03KJ97;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红星社区凤鸣大道三段614号;
经营者:陈会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42219XXXXXXXXXX;
联系人住址:彭山县鹏利街北段XX号。
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红星社区凤鸣大道三段614号的彭山区会美烟花爆竹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有外包装标识为“祥符®爆竹,产品标识:厂名是资阳市祥宏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厂址是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名称:大地红888,产品类别:爆竹类,产品级别:C级,单个含药量:0.08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安全许可证号:(川)YH安许证字【2015】070080号”的爆竹,其中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有21盘,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有2盘。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23盘爆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行强制[2021]62号)、《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字[2021]62号)。
2021年6月29日,经报局领导立案调查,于2021年7月7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超过保质期“祥符®大地红888”爆竹是在放置生产日期为2019年和2020年爆竹内发现。该批爆竹是彭山县乐民日杂公司配送,由于时间比较久未能找到进货发票,无进货价,销售价是35元/盘。
综上所述,该批爆竹的货值金额为8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B03KJ97)复印件、经营者陈会英(230422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0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祥符®大地红888爆竹”23盘;
2、处失效爆竹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捌佰零伍元整(¥805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