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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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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罚字〔2021〕第17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1 174


 当事人:眉山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GA598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西段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62419XXX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领水县鼎屏镇乌龟碑XX号。

2021070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西段76号的眉山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项目“龙腾御锦”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公司售楼部外停车场处2副竖直广告牌以及售楼部门口外侧的竖直广告牌上均未标注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071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黄秋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眉山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项目“龙腾御锦御苑”现预售3号楼和10号楼,其中3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是[(2020)房预售证第028]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是[(2020)房预售证第03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GA598)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峰(513624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黄秋(511623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黄秋办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07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1]1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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