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57号
当事人: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597541853U
住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泥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26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8XXXXXXX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泥湾村4组
2021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向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报告。报告编号:CMIT210405973F,食品名称:冰糖,规格型号:1千克/袋。被抽样单位:会理县众义达商贸行。标称生产者: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1173-2002《单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021年5月8日,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国接受询问调查,调查中,张俊国陈述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系食品分装厂,其生产经营的单晶冰糖原料从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2020年6月24日使用采购的原料分装了80袋规格为1千克/袋的冰糖,标注执行标准为QB/T 1173,质量等级为一级,生产成本7.9元/袋。后以8.7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凉山州正欣商贸有限公司。调查中,当事人提交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生产销售记录。
经查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从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400kg单晶冰糖。2020年6月24日,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单晶冰糖分装了80袋“1kg/袋”规格的冰糖,共计80kg。在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B/T 1173,质量等级:一级”,该批次冰糖生产成本:7.9元/袋。2020年6月26日,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的80袋冰糖以8.75元/袋的价格出售给凉山州正欣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3月3日,该产品在会理县众义达商贸行被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1173-2002《单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一级”指标要求而标注“一级”)的冰糖共计80袋,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糖经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单晶冰糖还原糖分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中“一级”标准。
3. 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向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相关权利。
4. 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料进货记录复印件。证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从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单晶冰糖,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5. 询问笔录、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的80袋标注“一级”的冰糖销售给凉山州正欣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15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QB/T1173《单晶体冰糖》“一级”指标要求而标注“一级”)的单晶冰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被抽检的单晶冰糖符合QB/T 1173《单晶体冰糖》质量等级“合格”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局决定给予眉山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整(¥68.00元);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陆拾捌元整(¥506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