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65号
当事人:眉山携行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BDDCQ33;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学院南路锦江大学一期13栋2层208、209、2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304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8XXXXXXX;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学院南路锦江大学一期13栋2层208、209、210号的眉山携行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一、在该公司门口处摆放有4副广告牌,内容分别为“1、携行考研.携手同行.共筑未来、全国名师、携行名师讲座、徐之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问卷组专家,吕忠泽:人生规划大师,夏徛荣:著名学者,留美英语语言测试学博士,齐天:英语博士、教授,孔昱力:考研政治大纲官方解析人;2、携行考研.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本校研,全科砖石卡92.6%通过率精品小班量身定制.七大优势.让你选择携行,一线名师,考研路上保驾护航;3、携行考研每3名考研者有2名来自携行;4、携行考研十大辅导系统让你一次上岸、不二战”。二、在该公司大厅内左侧墙壁上挂有一副《高分学员信息表》广告牌,其内容有高分学员的姓名、录取院校、专业以及分数。三、在该公司大厅前台处发现有《携行考研2022届招生简章》,该简章的部分内容是1、该简章第1页标注的有“携行教育八大优势:以学生得高分为目的优先辅导材料。”2、该简章第9-10页标注的有“携行名师风采4-1.携行政治师资:教学团队(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辅导专家)徐之明、孔昱力、陈云、陈东平、徐哲、杨斌;4-2.携行英语师资:教学团队(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辅导专家)齐天、夏徛荣、欧阳栾天、侯佳言、刘广楠、何甫;4-3.携行数学师资:教学团队(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辅导专家)曹显宾、邓华、易建华、方鸿雁、韩杰松、武建坪;4-4.携行管理类综合联考师资:教学团队(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辅导专家):方岑、何健强、房文学、师晓童”。经报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6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3日提供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委托四川九方印务有限公司制做广告牌、《高分学员信息表》以及《携行考研2022届招生简章》,制做以上广告的费用为10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眉山携行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BDDCQ33)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30419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携行考研2022届招生简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
三、《询问笔录》、《收据》(0092517),证明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内容的制做情况及费用。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165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广告费一倍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1045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